廉洁自律准则内容(精选103句)
廉洁自律准则内容
1、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廉洁自律准则内容)。
2、第三十三条 d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d籍处分:
3、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4、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d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
5、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6、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7、d员受留d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d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d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d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d籍。
8、d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d纪的d组织和d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d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d组织和d员。
9、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10、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d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留d察看或者开除d籍处分。
11、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12、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d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d察看或者开除d籍处分。
13、第九十一条 d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处分。
14、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15、 第一百一十五条d组织有下列行为之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
16、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d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7、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18、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19、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20、对d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21、是对d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全面从严治d实践经验的结晶,为d员和d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廉洁自律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深入推进d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d内监督,永葆d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3、 第六十四条下级d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d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
24、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d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d察看或者开除d籍处分。
25、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d战略部署。
26、 第二十九条d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d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d的形象,损害d、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d纪处分。 对有丧失d员条件,严重败坏d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d籍处分。
27、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28、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9、民主集中制。实施d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d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d组织对违犯d纪的d组织和d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d组织必须执行。
30、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d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1、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d员严重违犯d纪的d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d组织中的d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d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d的生活;不符合d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32、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d籍处分。
33、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d纪的d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34、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d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35、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36、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37、第八十九条 d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d察看处分。
38、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39、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0、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d与以德治d相结合,针对现阶段d员领导干部和d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d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
41、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42、丑化d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d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d史、军史的。
4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4、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45、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46、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47、(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行为。
48、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49、 d员受到d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d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50、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1、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d组织决定的,给予留d察看或者开除d籍处分。
52、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53、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d章、其他d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54、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d察看或者开除d籍处分。
55、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56、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57、对d员立德,传承优良作风有重要的引导意义。《中国共产d廉洁自律准则》贯彻d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d与以德治d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d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
58、 王庆在主持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科学谋划迅速启动起来,突出关键环节和重点步骤,制定符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工作方案,全面做好安排部署。要切实加强督查指导,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检查指导与推进“三大工程”、“d建+”等基层d建工作督查检查一并进行。要切实加强统筹推进,把学习教育与中心工作、日常工作有机融合,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59、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60、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61、 d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d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62、d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d纪的d组织和d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d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d组织和d员。
63、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d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d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d内职务处分。
64、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d察看处分。
65、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66、该准则是对d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d实践成果,为d员和d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d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67、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68、是对d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d实践成果,为d员和d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d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d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d内监督,永葆d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9、 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70、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71、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72、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73、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d籍处分的,d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d籍;
74、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5、d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d纪的d组织和d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d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d组织和d员。
76、第一百一十九条 d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77、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留d察看或者开除d籍处分。
78、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79、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80、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d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d籍处分。
81、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82、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
83、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84、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85、该准则贯彻d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d与以德治d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d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
86、第一条为维护d的章程和其他d内法规,严肃d的纪律,纯洁d的组织,保障d员民主权利,教育d员遵纪守法,维护d的团结统保证d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d章程》,制定本条例。
87、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d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d员更高要求。
88、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d纪的d组织和d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89、 三是损害中央权威、妨碍d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90、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91、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92、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d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d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d内职务处分。
93、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94、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d籍处分的,d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d籍;
95、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96、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d群、干群关系的;
97、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d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d籍的,应当对照处分d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d组织批准。
98、 第十条撤销d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d员由d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d内职务。对于在d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d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d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d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99、 第一百一十五条d组织有下列行为之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
100、 一是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二是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三是侵占群众知情等行为
101、d员受到留d察看处分,其d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d外职务的,应当建议d外组织撤销其d外职务。受到留d察看处分的d员,恢复d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d内担任和向d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02、 三是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