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精选61句)
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第一单元由《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魏建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喻中教授做“依经治国:董仲舒开创的法理命题”的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宋洪兵教授对法家学说的“政治”视角与“法治”视角做了一种全新的解读;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新法家网站总编辑翟玉忠基于从制礼作乐到形名法术的线索,对中国文化本位下的法律思想史做了系统的梳理。山东大学法学院魏治勋教授就本单元的发言主题结合自己的研究进行了精彩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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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领导权”理论,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教导无产者不要避开资产阶级革命,不要把革命中的领导权交给资产阶级,相反的,要尽最大的努力参加革命,最坚决地为彻底的无产阶级民主主义、为把革命进行到底奋斗。”理论界对列宁领导权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革命政权需要而展开的“文化领导权”研究。虽然列宁没有明确地提出“文化领导权”的概念,但列宁在强调政治领导权的同时,也肯定了革命意识、意志等文化因素对夺取政权的影响,其思想无不渗透着关于文化领导权理论的思考和关注。
4、 法治文化阵地是列宁、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与当代意识形态安全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是法治文化建设与法治意识形态建设之间良性互动的一个新领域。法治文化阵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理论相统一的产物,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意识形态特征。在思想理论来源方面,其受益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丰富内涵,得益于对列宁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深入理解和发扬光大,以及对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批判继承和扬弃吸收。在实践建构层面,法治文化阵地这一概念,是批判各种非马克思主义错误法律思潮的意识形态领域斗争过程中确立的,其理论基础和核心思想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坚持d对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文化四位一体建设的坚强领导。
5、法家思想注重法律,提倡依法治国,反对儒家思想的礼。法家思想认为,贵族和权贵垄断了经济,政治的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现象。法家提倡土地私有,按劳分配。法家思想认为如果继续沿用腐败的礼制,这是不先进的,不公平的。(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6、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7、 第一个作用 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8、最终的结果是,经章帝肯定,元和二年诏中的法制变革得以确立,法律儒家化推进了。从此汉代的断狱行刑的基本制度再一次改变,此次改革争议也并未停息,并影响了东汉乃至北魏的立法,北魏时李彪就以此次立法为依据要求改革行刑时间,由三冬报重改为孟冬十月报重。李彪在上疏中回忆了这一事件的过程,指出元和二年确立的基本制度是“天下断狱,起自初秋,尽于孟冬,不于三统之春,行斩绞之刑”。另外《章帝纪》中还有一些史料值得注意:
9、第四单元由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代水平主持,河南大学法学院乔飞教授阐述了作为儒家法哲学核心范式的“天”;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马靖然副教授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为视角,阐述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对少数民族地方治理的启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一泽做“多维视阈中的法家思想与法家研究”的主题发言,他从历史的视域、全球化的视野与进化论的思维三个维度展开,认为钱锦宇教授主编的《法家新论》为当代法家研究的基本范式提供有益思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陈彩风从明朝调解制度,探索我国的和谐司法观;西北政法大学钱锦宇教授做《先秦法家的宪制观:一个建构性重述》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大一统和改革变法的理念与实践可能是先秦法家建构的作为中国古典宪制影响最为深远的的遗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洪洋以民间争讼的规制为考察视角,论述了宋代乡土社会的民治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秦雯以蔡锷《曾胡治兵录》为基本史料,介绍了蔡锷的治军思想;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刘雪梅从荀子“化性起伪”入手,强调教育是当今法治建设的任务之一。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斌通博士做点评,指出学术研究要保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学术交流要坚持多学科、多平台。(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0、当然,该书也有一些疏失之处。如第四章在述及孟子批判杨朱思想,其实孟子所批评的是他自己理解的“杨朱思想”,亦即属于杨朱思想的“效果”,此时,该书并没有将“理论动机—实践效果”的原则贯彻于此;在论述韩非“法权高于君权的主张”时,亦可以结合老子“道法自然”的思想,进一步阐述,使论证再充实些。战国后期和秦汉之际,是中国历史特别是思想史上的重要阶段,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多形成于此。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家,其代表人物韩非的思想影响应该不止于秦汉,但作者对于此的论述难免使人感到意犹未尽。然而,与全书多处可见的精彩论证相比,以上的瑕疵并不影响该书的价值。
11、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12、而中华法系则与之殊异,比如在《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讲到即使嫌犯的确违反法律,还是可以依其身份来调整刑责,这是中华法系中“议贵”原则的体现。在元杂剧《百家公案》、明成化说唱《陈州粜米》里的杨金吾、小衙内与赵皇亲。《包公案》中《狮儿巷》与说唱、明传奇《还魂记》中《夺袁文正妻》故事里的两位曹国舅等,都是用不法的手段残害百姓获取暴利,他们虽然是皇亲国戚,按照当时律令可以凭借“议贵”原则赦免或减轻罪责。但是虽然中华法系中绝大多数法律以道德伦理为基础,但这里的道德指的是依据情、理、法三者并重的法律观以道德为考量来斟酌人犯的刑责,道德上缺失所造成的伤害,即使按照法律标准无法定罪,但为了使人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和实现天道正义,中华法系还是会以道德为标准将此人绳之以法。例如包公断案时对动机的考量大于对结果的考量,就是显而易见的。
13、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
14、《论语》中说:“殷因十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十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
15、 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法家思想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16、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信息:首先,双方虽然观点不同,但一系列争论都是在儒家三统学说与月令学说这两大前提下展开的,可以说是关于这两种儒家学说如何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的一次尝试。这就必须考虑其时代背景,所谓三统说,是一种黑、白、赤三统循环的历史观。
17、这就是所谓鲁恭说的“和帝末,下令麦秋得案验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为政,因此遂盛夏断狱”。具体的执行情况可见于《后汉书》卷二五《鲁恭传》所引殇帝时鲁恭的上疏:
18、清末时期是指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清朝灭亡这一特殊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学习重点包括清末预备立宪及宪法文件、清末对部门法的修订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后果,等等。
19、 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目的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用法治文化塑造社会文明,营造良好法治文化环境,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培植文化土壤和提供文化支撑。养成公民守法和法治习惯,需要一个长时间、宽领域不断积淀的过程。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对这一问题有过精辟论述,他指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需要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亚里士多德揭示了养成法治习性所蕴含的制度性文化建设和观念性文化建设两层内容。如果制度朝令夕改,尊法守法的习惯就难以养成,法律权威也会荡然无存。因此,制度性法治文化建设是形成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前提条件,而观念性法治文化建设则是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核心所在。
20、 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德斯蒂·德·特拉西在其四卷本《意识形态的要素》中最早提出了意识形态(ideology)这一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中立的为一切观念的产生提供一个真正科学的哲学基础的“观念的科学”。特拉西主张对观念和感知进行系统分析,形成为一切科学知识提供坚实基础的观念学理论的新学科。后来,马克思与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进一步改造和发展了意识形态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用了大量笔墨,论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全部社会政治结构和观念的意识形态来说,决定它们性质的是经济基础。他们指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还强调,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存在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为工人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21、《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魏建教授对西北大学法学院承办本次年会表示由衷感谢,希望通过本次年会推出高端的学术成果。他提到,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目前面临着很多困难与问题,我们要本着学术初心,多加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法律思想史的发展。
22、虽然法制上,春季到麦秋仍不行刑,但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州郡对于死刑案件已经不再等到冬季上报经批准执行,或者将疑难案件上报,而是由地方官员随意处置,未到正式执行,在审讯中就将犯人折磨致死,有关司法时则的法制被破坏殆尽,此时离东汉末年天下大乱也已为时不远。充满了优宽精神的永平旧典成为具文,只剩下对东汉初年良好法制状况的追忆。
23、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法家的祖师爷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之可治也。”
24、 与马克思和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不同,葛兰西则主要从文化视角将国家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葛兰西认为国家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借助政治社会暴力镇压被统治者;二是凭借市民社会对从属阶级进行教育,进行文化上的领导,从而获取和维持广大人民群众对现有统治的同意和认同,或者说是“人民大众所给予的‘自发’首肯。”葛兰西认为夺取文化领导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获得文化领导权并非通过自上而下的强制和灌输,而是采取“弥漫式的”长期渗透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自觉认同。因此,这将是一个通过非正面对决的“阵地战”方式来进行准备的长期过程,“因为在政治方面,实行各个击破的‘阵地战’具有最后的决定意义。”“阵地战”是葛兰西在列宁领导权理论的影响下,借助军事术语提出的在市民社会中进行长期思想教育,力求广泛联合各阶级并形成统一战线,取得文化领导权的思想战略。
25、厘清了文意,笔者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永平年间确定的断狱行刑的制度是:从立秋开始审判案件,并执行一些轻微的刑罚,而普通死刑案件需要等到冬天才能审断和上报申请执行,但如果立春在十二月的话,则在立春前执行,这就是襄楷在上疏中所说的“永平旧典”。
26、君臣相比,君属于强势,臣属于弱势,其关系由强势君主导。
27、法家的“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个体自然人的意义的,他是想在个体自然人之间、个体自然人和国家之间建立尽可能简洁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殊途同归,儒家孔子的“仁”是指导个体自然人在陌生人社会中生存的哲学价值观,法家的“法”在客观上为个体自然人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条件。
28、管仲(前719-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谥敬,春秋时期政治人物。被称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汉族,颍上(今安徽省颍上县)人,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经济学家、改革家,被誉为"圣人之师"和"华夏文明的保护者"。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失败,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成为齐国上卿(即宰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管仲在任内大兴改革,富国强兵,重视商业,并因开创国营娼妓制度而曾被中国性服务业供奉为保护神。
29、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
30、六是师:“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国将衰,必贱师而轻傅。”有了好的老师,便可以好学,“得贤师而事之,则所闻者尧、舜、禹、汤之道也。”
31、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提倡明确物的所有权,大家鼓励人们除暴安良,立战功,从而使一些不法分子微思极恐,促进社会的发展。
32、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纠正正义是不论好人欺骗了坏人,或坏人欺骗了好人,不管好人或坏人犯了奸淫的罪,这惩治纠正正义,对他们都是一样的。”他承认一些政权类型具有道德合法性——即使是第二好的政权也足以达到实际目的,但是在对待平民的态度上,与我们在孔子身上看到的截然不同,具体体现在根据阶级卓越性为人们所应追求之美德划分,每个阶级所寻求之美德应当殊异。而且他没有把国家之政治命运寄托一个有道德的统治者或公民身上。霍布斯认为,为了在恶劣的自然状态中寻求和平,我们需向自然法或自然律求助。他视理性为自然法的根源本性,以理性为根源的自然法拥有以保全生命为目的的一般法则。
33、第以中国古代文化史为背景研究法家学术。比如从血缘意识与地域意识相互作用的角度入手。我经常总结这样一个问题——集体本位和个体自然人意识的交错,是中国文化的一个标志性课题。我们看到《尚书·甘誓》里边有一个说法:“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戳于社”。为什么有了功要到祖先神面前进行赏赐?为什么违反了军令要到社稷神面前进行制裁或用刑?以血缘为纽带的祖先神和地域神的社稷神是两个系列。是否可以把血缘意识和地域意识作为双重变奏的两个乐章,他们之间此起彼伏交互为用。法家思想就是站在地域的基础上,其重点不是血缘的尊卑贵贱,你要照章纳税,有功就赏你个人,而不赏你这个家族。所以法家的变革是注重个体自然人后天的努力,其治国措施是以地域为标准。想一想,黄帝时代是“执玉帛者万国”,到了商末文王武王伐商的时候,有八百诸侯支持文王,经过多少年的血雨腥风,兼并战争,到了战国只有七个强国,有多少个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消失了,那么这些人和统治他们的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我想在这个过程中,地域观念是不断强化的。法家的一个功劳就是在血缘的废墟上建立了超血缘的国家。
34、 综上,我们可以把法治文化阵地界定为以民主、自由、法治等价值理念和制度模式为基础,以权利保障和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日常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空间或领域。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阵地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既是坚持d对法治领域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体现,也是传播法治文明、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思维、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通过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这一长期固本培元工程,以公共普及、耳濡目染、深厚滋养的方式,坚定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35、一般认为,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和子产为法家思想先驱。前期和中期法家有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
36、荀子以“人生而有欲”和“人生不能无群”两点为理论前提,提出人间无所作为必会招致纷乱,并通过探讨不同治国方式,把握政令法律为治国重点,建构出以“圣人之治”和“依礼治国”为主的治国方针;而且他发展了以民为主的服务权威观,将“礼”作为国家最高准则与价值愿景,方可达到盛世。荀子所提出的隆礼重法思想,不仅克服了法家法律思想过于理想化和单纯规范治理模式的缺陷,更提供了当今为人所忽视的人为因素的规范体系反思,事实上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国家的基本依循。
37、而今立春之后,考事不息,秋冬之政,行乎春夏,故白虹春见,掩蔽日曜。
38、道家以“道”为核心,认为大道无为、主张道法自然,提出道生法、以雌守雄、刚柔并济等政治、经济、治国、军事策略,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是“诸子百家”中一门极为重要的哲学流派。
39、译文:小利是大利的祸害,小忠是大忠的祸害。
40、所谓天地之道,也不过是自然法则。妳若遵从了——便能遗世独立,飘飘欲仙:返之则——万劫不复,永世不得超生。
41、褚年越|谦抑性视角下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标准问题研究
42、十二月庚子,琅邪王宇薨。有司奏,以为夏至则微阴起,靡草死,可以 决小事。是岁,初令郡国以日北至案薄刑。
43、 结合葛兰西“市民社会”及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概念审视法治文化阵地,我们所要建设的“阵地”正是一个可以让公民通过自由讨论、自由交流、充分沟通、达成共识的公共领域。所以,法治文化阵地所对应的“阵地”一词,也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公共领域意识形态。它可以具象为广场、建筑物、文化公园,也可以具象为报刊杂志、网络新媒体、移动客户端等。法治文化阵地作为一个为公民交往商谈提供正确引导的公共领域,衔接了国家与公民、公权与私权相互的交往与互动。法治文化阵地可以促进公民对法治精神的心理认同和自觉认可,改变传统的单向度文化灌输方式,使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得以维系和巩固,使文化领导权获得从自为到自觉的转变。
44、李悝所编《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法典。战国末期,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
45、 法治文化阵地是随着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在法文化、法律文化、法制文化、法治文化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法学概念。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日益显现,人们日益意识到法治文化滋养涵育在法治实践过程中的不可或缺性。为此,d和政府连续推出了有关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意见和举措。中办国办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家“八五”普法规划,都强调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的重点是“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要体现法治元素”,要扩大群众参与度,通过法治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进网络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铸魂化人的教育作用。
46、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
47、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张生教授代表中国法律史学会对本次年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年会承办方表示感谢,并向参加此次年会的领导、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希望此次论坛深入开展学术交流研讨,全方位、多视角、深层次交流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问题。中国法律史学会将会全力支持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年会办出更为显著的成效。
48、当东汉王朝重建刘氏法统时,恢复秋冬行刑制度也似在情理之中,但笔者并未找到光武一朝的相关记载,似乎直至汉明帝才开始了相关立法活动。目前可见的最早的一条史料,是汉明帝甫一即位的永平元年(58年),接受了时拜长水校尉的樊儵“……刑辟宜须秋月,以顺时气”的奏议,但仅从该条史料上看具体内容不详,只是说等到秋季才行刑,兹再引三条史料,可以一窥其概况:
49、第法家学术认为人人都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天生如此,不可改变,皇帝也不例外。这种人性论不利于维护帝王的仁爱形象。相对于法家学术,儒家的德政思想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另一方面又有利于维护帝王的形象,历代王朝自然更喜欢儒家学术而远离法家学术。但是,这丝毫不影响历代帝王暗中运用法家学术,特别是法家的帝王的阴谋权术。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儒家学术和法家学术同样受到王朝的重视,你读一读历代的大赦诏书,开场白是阴阳天谴之说,接着是仁政德治之论,最后是连篇累牍的关于赦罪减刑具体实施的法言法语。
50、 法治文化阵地:一个亟需深入阐释的新概念
51、第继承周礼之宗旨,维护小家庭秩序,完善父权、夫权并行的男系家体。家体即家庭制度,家体之变是春秋战国社会变革的一个侧面。商鞅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要害是发展小家庭、禁绝赘婿风俗从而确认夫权。据秦简《为吏之道》所摘录《魏户律》《魏奔命律》,当时禁绝赘婿的政策已经比较普遍。如果说,周公“制礼作乐”的措施之一是以“父死子继”的继统制取代殷商“兄终弟及”的继统制,从而确立了父权的统治,使父权成为周礼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儒家则是周礼的忠实执行者和继承者,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的“孝”就在于维护父权。法家则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确立和维护夫权。可以说,儒家法家共同延续了周礼的伦理宗旨,共同缔造了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男系家庭秩序。儒家以风俗和教育为手段,法家则以法律为手段。这是秦汉以后所谓“法律儒家化”的逻辑延伸,也是《唐律疏议》“半准乎礼”“半准乎法”(并非“一准乎礼”)的逻辑终点。
52、寡欲是养心第壹法;勿言无益身心之语;勿为无益身心之事;
53、 与葛兰西“市民社会”概念相似且一脉相承的还有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的“公共领域”概念,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同样也是一种意识形态领域,是供平等主体共同自由协商形成公共意见的交往空间,是公共舆论和社会共识形成的商谈空间。“公共领域”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二是交往协商的空间,该空间具有物质性也具有抽象性,曾经以沙龙、剧院、宴会、咖啡馆、街头集会、广场演讲等形式出现,到了现代社会主要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三是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自由商谈并达成共识。哈贝马斯借助于“政治文化”的概念,认为只有基于道德理由的团结、公平程序的妥协和宪法原则的宽容,才能在公共领域建立一种通过自由讨论形成的、以宪法原则为核心的平等运用交往权利的政治文化。
54、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55、法家维护小家庭的产生,对个体自然人的这种个体意识的发生发展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刚才蒋老师讲到了个人本位思想在传到中国以后没有得到生根发芽结果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这种重视个体自然人的存在和权利的思想萌芽应该是有的。我认为春秋时期孔子提出的“仁”(不包括礼),“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那种“忠恕”的道德伦理,这种思想境界实际上是陌生人社会的个体自然人和个体自然人交往的一个最高准则。可以说孔子的“仁”是中国古代的圣经。孔子的“仁”就是“忠恕”之道,与传统的礼暗存着内在的本质上的矛盾。法家的很多变革和赏赐刑罚等等措施都是以小家庭,特别是以个体自然人为对象的,法家试图通过法律把个人从家族当中拉将出来,使国家和个人建立权利义务关系。故法家十分重视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家的法治不仅在于涤荡了宗法血缘的古老的社会,第一次构建了超血缘的以地缘为基础的、以地域来划分国民的这种新型国家,而且客观上促进了个体自然人的这种观念意识的萌发。因此法家的法治是战国时期最新的思想萌芽,和春秋孔子的“仁”一样都具有的告别旧世界和建设新社会的文化价值。
56、荀子礼治思想完整地呈现礼文化的形式与内容,在公共领域,荀子以“道贯”的思维展现其“礼”的思想,在个人领域则以“统摄”的思维展现,他将礼仪与礼义的分离重新整合。从国家社会的公共领域观察礼用以治理天下。荀子理想中的政治是符合礼义的王道政治,即君王必须勤政爱民、尚贤举能,裕民以政,使人民群居和这必须在礼治内涵与制度的兼顾下完成。在个别领域,礼治思想指个人的知识与道德修养,经由“学习”和“积累”的“知通统类”,所能达致一种向“礼”的逼近,由其中个人不断学习,并积累诸多成为君子甚至于圣人的方法。与其说是学习礼的外在过程,不如说是一种礼义的体现经验。而无论是关于公共范畴,或是个别范畴的关怀,荀子将之统纳于“礼义之统”概念之下。因此,荀子认为礼是一种关怀人世的表现,在其整个人文化成的思想体系中,礼是凭借着作为政治纲领和人文治理的一切准则。
57、笔者以为此条诏书应是在安帝改制之后,申明罪非殊死的案件麦秋以后才可以案验,并成为皇帝立春之日的例行公事。对殊死以外的案件立法上规定可以审判的时间已经不是立秋,而是麦秋了,行刑时间则不详,但是从下面所引的东汉末的几条材料上看,似乎仍是秋冬才执行,但具体施行中却已经混乱,据《后汉书》卷三○《郎顗传》,顺帝阳嘉二年(133年)正月,郎顗诣阙上书:
58、战国末年,韩非子则对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慎到之势进行了吸收和扬弃,从而形成一个新的法家学说体系。
59、法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
60、中国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会长蒋重跃教授做了法家研究的前沿思考,指出法家学说近二十年来发展迅速,理论研究、文献研究和实践方法上有了非常大的变化,特别是量化研究等新研究方法的引入,极大帮助了学者更好地深入研究法家思想,扩展了学术研究的边界。他希望在本次大会上能听到更多更新的研究方法和议题,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律思想史及法家研究的学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