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精选39句)

2023-07-11 09:54:48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1、《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产生的思想渊源

3、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公共政策研究院(IAPP-ruc)执行副院长,北京市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长,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学术委员。

4、    随着议会解散未来的政府如何构建,除了迎回国王恢复君主制外就只有兰伯特的政府宪章了。兰伯特马上召集军官大会,由于事情重大,这次大会的规模比正常的军官代表大会来得大,兰伯特亲自向军官们宣读了政府宪章,希望他们签名支持一起请求克伦威尔接受宪章。一些人表示反对,哈雷森的第五君主派及其他一些共和分子也跟着呼应。兰伯特说道,大家已经经历了无数的为宪政辩论的日子,此时已经不是辩论的时候,他已经考虑了二个多月,目前这个过渡期越短越好,保王d人到处准备伺机行事,希望大家能够团结一致。他表示任何合理的建议将被考虑,宪章将根据大家的意见做一些修改,他还表明克伦威尔已经大体上同意了该宪章,他称谓与其他重大事宜几天前就已经谈妥,只剩下一些小细节继续完善,特别是国家委员会的选举,在接下去的日子里该部门将承担重大责任。他接着宣布无论如何新政府将在三天后成立,克伦威尔将在1653年12年16日宣誓就任护国公。

5、1983年,法国政府以孟德斯鸠和《论法的精神》为图案发行的200法郎纸币 

6、不错,民主政体下的人民仿佛可以随心所欲,可是,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我们应该意愿的事情和不被强迫做我们不应该意愿的事情。

7、   在共和政体里,人民全体掌握主权叫民主政治,一部分人掌握主权叫贵族政治。民主政治是由全体人民统治国家并制定法律,然后再从内部选出代表,来履行他们的决策。与此相对,贵族政治因为已将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制度化,所以一群贵族就成了统治者。二者都要遵从法律治理国家。

8、   孟德斯鸠建议改造英国的政治结构,君主与议会平分行政权,由陪审团负责行使审判权。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国王的权力受到宪法约束的君主制)的结论。三者独立平等,但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但是按照孟德斯鸠想法实践的国家却不是英国,而是美国。英国等欧洲国家主要实行的是议会制,三权议会掌握了两权(立法权和行政权)。而美国及其影响的国家如日本则是实行三权分立。孟德斯鸠的祖国法国共和的《人权宣言》也充满三权分立的思想。

9、而事实证明,卢梭的“契约论”更多的是空想。民主政体要保证体现全体公民的意志和权利,就必须对最高权力加以限制,而没有权力的分离,其限制就是一句空话;民主政体要保证个人的自由平等,就必须承认私有财产神圣性,而国家一旦成为私有财产的主人,个人的自由平等就随之消失。所谓个人权利,在社会上最基本最主要的个人权利就是私有财产权,否定了它,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个人权利。

10、●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11、《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12、 1   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但是他的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运用绝妙笔法鞭笞专制政体和封建主义罪恶,他的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使人振聋发聩、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作用。

13、为了制约封建王权,英国学者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提出通过法律规定,将上述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14、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起源于他对英国政治的经验观察。不过,很多学者如哈耶克等都认为,孟德斯鸠其实误解了英国政治制度。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虽然大家众说纷纭,有人说是君主立宪,有人说是议会主权,有人说是宪法至上,更有人说是主权在民,但除了孟德斯鸠,很少有人认为英国的政治制度是三权分立的。

15、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也是近代分权学说、地理环境论与历史方法的创立者。他的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是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对资本主义的宪政制度,尤其是美国资产阶级革命所确立宪法原则和政体,产生了深远影响。他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至今对世界政治体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16、   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著《法意》一书,根据英国政治的习惯,发明三权独立的学说,主张将国家的治权,分成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各自独立,互相制衡。

17、波里比阿并没有谈到权力分立,但他却谈到了一些很容易被人误以为是权力分立的内容,这就是混合政体(mixedregime)。罗马政体的优点在于它是王制,也就是执政官;贵族制,即元老院,以及民主制,也就是公民大会的混合。波里比阿想要传达的观念是,在一个社会中,你手握全部大权,如果你不想被它摧毁,你就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将其分解开来。至于你如何将其分解,这里没有任何原则。但孟德斯鸠与之不同,在这里他十分关切的是要有这样一项原则,这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立。

18、洛克 英国人 是对社会契约论的补充,宣扬人人平等,没有人有权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主张政权需要得到人民的支持,人民不支持可以推翻。社会背景 英国内战 这样的经验主义 对后来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产生了很大影响。

19、 2  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他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20、1966年施特劳斯在芝加哥大学第三次开设孟德斯鸠课程,留下了宝贵的课程记录。课程记录在施特劳斯身后经整理编辑出版。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黄涛博士译出了这些课程记录(施特劳斯:《从德性到自由——孟德斯鸠讲疏》,黄涛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篇幅有七百多页之巨。本号邀请黄涛博士摘选其中部分内容(1966年2月1日课程,《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以管窥施特劳斯这一课程的主旨与特色。

21、分权理论的思想萌芽很早,分权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专制、集权,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22、    而议会的权力与制约同样在政府宪章中得到体现,政府宪章继承了长议会的《三年期法案》,保证议会每三年选举一次,间歇期从上次议会解散算起,这就保证了议会存在的权利,不过也同样将议会期限限制在三年以下,避免了七年长议会这种不合理的现象。1641年长议会通过议案保证议会有50天的最短期限,政府宪章更是保护议会最少五个月才能被解散,并且没有限制它的会议期。政府宪章继承了长议会与残余议会在选举权与议员席位分配这二方面的讨论成果,规定每个男性臣民只要个人拥有200磅的资产就可以拥有选举权,英格兰与威尔士共有400名席位,苏格兰与爱尔兰分别三十席,英格兰与威尔士各选区将重新划分,只有大镇保留有席位,郡的席位将大幅度提高,相对自治市的比率可以达到二比一的,这就使人们不用挤进衰败的自治市来争夺议员席位。天主教教徒与爱尔兰反叛者将被永久剥夺选举权,除非他们宣誓改正,国家委员会被授权检查接下来三届议会选举中议员的资格问题,排除不合格者。护国时期的第一届议会将在1654年的9月3日召开,从现在到那时止,护国公与国家委员会将被允许临时立法,但是这些法律需经议会最后批准,这就保证了议会在立法上的绝对权威。对于议会与护国公之间的互相牵制,兰伯特设计了一个极为巧妙的办法,如果护国公在二十天内没有否决一个议会通过的议案就等于同意该议案,除非它与宣言本身相抵触,而且护国公对议案没有增删修改权只有批准权,不过可以利用相互否决权的牵制事先商议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这是极具现代意义的办法,今天许多国家仍在使用。对于棘手的财政问题,当然主要是维持军队的费用,政府宪章要求保持一支三万人的军队,保证一年20万磅的政府支出,但是进一步的支出需经议会同意,包括是否需要维持这样数量的一支军队等问题。

23、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道德自觉在权力面前是何等苍白无力!当人们拥有权力从而面临巨大利益时,他会变得忘乎所以,毫无顾忌,甚至忘却生死。道德算得几何?!权力往往会凌驾于道德之上,使人不要脸面。对于一个不要脸面的人,是没有什么力量能约束他的。道德自觉隐含的逻辑前提是:人性是善的。而法治的前提是人性恶。事实表明,人性善的假定往往导致恶,而人性恶的假定却导致了善。至于人民监督,诚然是一个必要的措施,人民有权利监督自己的官员,但问题在于,对于官员的行为人民并不了解,而且那些违法行为都是秘密的,人民无法监督;即使监督,也常常受到有权者的伤害和干预。

24、他所理解的法律,是建筑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自然法的含义接近于“自然法则”,是自然形成而非人为。万物都有法,都受自然法的约束。在动物界,自然法有四条原则: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的爱慕和过社会生活的愿望。

25、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1689-1755)是最早写作哲理小说的作家。他出生于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德堡的一个贵族世家。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26、仅有法治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要知道是何种法律在统治。在某种意义上,在我看来,前法律的、超法律(trans-legal)的原则给法治提供了实质内容,这个前法律的、超法律的原则就是个体的安全。这是一个否定性的原则,在这里存在一个领域,个体在其中是自己的主人。

27、●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28、孟德斯鸠吸收罗马法学思想,对司法权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又借鉴了光荣革命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吸收了洛克的自由、法治与分权学说,批判和排除了霍布斯等人的专制主义思想,认为要想确保公民的自由,必须像英国那样,建立一种三权分立的政府,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成功也使他相信,政治自由最好的实现方式是“三权分立”。孟德斯鸠在总结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完整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

29、不过,这并不影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的价值。实际上,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也就是美国人常说的国父们,深受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的影响,从而为美国设计了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制度。

30、存在他不同意格劳秀斯、霍布斯等人的“契约论”又否定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他认为“契约”是人们自由协议的产物,缔结契约就是每个人必须把个人的一切权力转让给全体。既然每个人都向全体奉献,也就等于没有任何人向别人奉献,因此,人人可以获得平等之权利。也就是说,人们以交付出天赋的自然状态下的平等和自由来换取共同“契约”中的平等和自由。在这个契约中,卢梭强调全体公民为主权者,国家代表主权者的最高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如果政府或掌权者违反了公意,公民就有权利重新寻找统治者。

31、 6  他还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竭力反对奴隶制

32、立法权必须掌握在人民手中,否则便无自由可言。因为,人民掌握立法权,意味着人民服从法律的时候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服从别人的意志,而这正是自由的本意。

33、从纯哲学思想上看,伏尔泰、狄德罗、孔狄亚、爱尔维修、霍尔巴赫、卢梭等人的哲学,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既未超过他们的法国同胞笛卡尔的理性主义。而且牛顿的自然观对启蒙哲学的影响使之普遍地带有浓重的“机械论”色彩,他们的自然主义,已远远不如洛克、贝克莱、休谟等人的自然主义有哲学深度了。在伦理思想上,洛克的思想通过伏尔泰的介绍在法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所提出的伦理原则一点也未超过经验主义和斯宾诺莎。

34、在伦理上,卢梭与他的前辈一样,强调自爱是人性的根本,他认为,人类天生的唯一无二的欲念是自爱,也就是从广义上说的自私。为了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我们爱自己要胜过其他一切东西。道德上的正义,善良都是自爱之心的必然结果。同样他也像培根、洛克等人一样,在强调自爱的先天性根本性的同时,强调爱他人良心的先天性、根本性。良心也就是就是同情或怜悯,它要求人们能够设身处地与受苦、受难者共鸣。

35、我认为,如果说浪漫主义的启蒙运动对人类有甚么重要的贡献的话,那么它的最大贡献就是一种让生命走向情欲之极端的生存方式,而这种生存方式的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卢梭。卢梭所以成为一个时代的精神领袖,成为最具有感召力的旗帜,决不是因为他在哲学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而是因为他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生存方式。卢梭精神象征着人类的冒险、极端。他的否定和批判是横扫一切式的,他的肯定和赞美也是浪漫、诗意、理想的极致。在他那里,人的每一种情欲都被发展到极点,所有的观点都被推向极端。

36、自古以来,权力就如同野兽,总是与血腥和暴力联系在一起,几乎没有办法束缚它,所以便有了同样古老的学问——政治学,来探讨权力的秘密。

37、孟德斯鸠提到了两种对自由定义的理解:第自由只有当有法治的时候才存在,也就是说,不是任意的统治时才存在。第自由只有在道德法或道德法的实施并未受到损害时才存在。这两种理解都不充分,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他找到解决办法的范围。很明显,可能有法治,而没有权力的分立。如果立法者或行政官同时是法官,或者如果法官仅仅在他心情高兴的时候才是法官,而不是始终具有嘉言嘉行,也仍然是一种法治。

38、1787年宪法使三权分立在美国逐渐确立的标志性事件,但是没有使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在真正的在实践中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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