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精选65句)

2023-12-14 09:18:55

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2、一般来讲,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员工的饭碗,但对于承担“强军报国、强企富民”的建设工业而言,我们承载了130多年中国特品的发展历程,是特品制造的国家队,特品质量不仅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效益,也是大国利器的展示,更关系着战争的胜负、战士的生命。作为技术管理人员在意识中牢固树立零故障、零缺陷的理念,在行动中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品品质,从制造合格品向精品转换,向追求工艺品努力。

3、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第侵权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产品的用户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因后者的过错所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按一般侵权责任条款处理。

6、另外我说一下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也是今天论坛的主题之一。20世纪初,社会责任思潮刚开始兴起。而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在世界(特别是欧美国家)形成一个声势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时兴SA8000认证,这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从用工制度、环保、资源节约、工资福利、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方面来衡量组织,这个组织包括企业和公共部门在内,就是认为组织应该遵守社会、经济、环境等约束,实施合乎道德的行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标准对我国东南沿海,特别是珠三角的一些企业造成了压力,有不少企业的出口订单大幅度减少,受了影响。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希望我们的企业一定要以此为目标要求,努力达到。我想这也是论坛主办方这么几年来一直倡导的目的。我希望中国的企业一定要注重社会责任,早准备早主动。因为一则企业出口已经有压力了,二则我国政府或相关组织肯定会很快制定与之相应或相近的相关标准。而这既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及购买力,扩大内需;又有利于形成良性的以人为本的文化氛围,改善劳资关系,利于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同时也有利于使企业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走技术改造、质量效益型集约化的道路。

7、《产品质量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8、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0、某一消费者在正常饮用某一啤酒厂生产的玻璃瓶装啤酒时,酒瓶突然爆炸,消费者面部受到严重伤害,于是受害者找到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损失。厂家虽承认啤酒为其厂生产,但同时声称厂方是完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产品生产的,并提供了与爆炸啤酒瓶相同批号所有产品的质量检验单。后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对同批号啤酒抽样鉴定,均为合格产品。结果此事不了了之。

11、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应该将质量意识融入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有缺陷的产品在公司里面或许只占百分之几,但是一旦送到客户手中就是100%,所以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将工段员工思想统一起来,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杜绝“差不多”思想,保质保量完成产品检验验收,助推公司实现“双过半”目标。

12、第三人产品责任属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由于第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等要件。

13、总之,对于部分出口中国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希望与各国平和地、友好地、客观地、科学地进行沟通,进行交流,妥善解决,共同致力于为全世界消费者提供好的安全的产品。我也希望我们大家共同来托举、打造和提升“中国制造”。对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以少部分产品质量问题来夸大进而否定“中国制造”,并且借此要做更大的文章的企图与做法,我们的态度一个是反对,再一个我们不怕!我想引用辛弃疾的一句词:“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14、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5、第侵权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即权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受损失的人。在侵权产品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品的受害者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它可为自然人或法人,确定的标准只依据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到的损失,而不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或经销者有无合同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16、LCOUNCIL推荐|企业格式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解析

17、案例: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显像管,安装在显示屏上,A公司如期履行了付款义务,B公司如期履行了交货义务,且该显像管经B公司验收合格接收。半年后,显示屏烧坏,经双方共同确认,是由显像管质量问题所致。双方交涉赔偿问题,A提出应赔偿显示屏损失15万元,B提出显像管经验收了,不应赔偿,即使赔偿也只需赔偿显像管的损失2万元。

18、了解两者在责任性质上的区别,其法律意义在于了解产品责任的民事侵权性和相对责任性,当消费者没有请求生产者赔偿时,不能采用行政或强制手段追究产品责任。

19、《产品质量法》第32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六是组织全员“我的产品质量我负责”质量大讨论;

21、第二类。对于那些部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小企业、小作坊,特别是刻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分子,就有严重的诚信问题甚至良心泯灭的社会责任问题,这是道德的问题。这一类企业因为没有什么大的利益成本可失去,特别是他们没有自己固定的产品品牌,这种产品品牌所带来的无形资产都没有,因此造假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这种获利冲动驱使他们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中国制造”的形象。打击这类假冒伪劣,包括整治小企业、小作坊,最根本的方面就是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因为造假是典型的经济行为,要制止他们也得以经济手段,也得提高他们的成本。

22、综上,在具体适用时,选择《合同法》是基于合同之诉,而《产品质量法》或《侵权责任法》则是基于侵权之诉。选择的案由不同导致适用法律不同,则法律要件和最终结果会有所不同。

2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责任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一般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是指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要件,包括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等4个方面。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未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未必是其构成要件。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

2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25、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26、(专家答疑)三法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质量标准不同及赔偿范围不同。结合如下具体案例,可以通过三法中对质量问题的不同适用情况进行理解。

27、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8、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生产者严格依法生产,对产品存在缺陷主观上无任何过错,但只要其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采用。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啤酒事件”中,生产企业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推卸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9、《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30、中华民族是一个强调自省的民族。我们不回避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国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对中国产品质量出现的问题是认真对待的,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对存在的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我们会以100%的努力认真解决。而且我国政府在对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并不是像有些媒体说的国外有退货、召回行动才重视,而是一以贯之,历来重视这个问题的。

31、公司某客户以电子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但客户提出公司必须先向其开具收据,待收到后才付电子汇票,但这样的做法会损害公司利益,而在实务操作中难免“店大欺客”的行为,因此,作为折衷办法,即在开收据时,在收据下方备注“此收据以我司实际收到电子汇票之日起方能生效”等类似描述,并盖上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是否有效,或是否有其他解决办法?

32、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3、侵权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即权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受损失的人。在侵权产品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品的受害者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它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34、②责任的根据不同。侵权产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中的侵权行为条款来处理;而合同产品责任是依照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

35、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6、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7、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8、第二类情况。还有部分产品质量本身不存在问题,只是进口国与生产国所执行的标准不同,在对产品的质量界定上存在差异。对这种情况我们想应该加强国际的合作交流、沟通,也加强我们标准的制修订,解决这个问题。

39、至于部分境外媒体对中国产品进行了不实的报道,夸大其词,以偏概全,甚至部分国家推波助澜,并以此为借口构筑以标准质量为重点的贸易技术壁垒,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极其不妥。

40、——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们就在全国企业中开展了群众广泛参与的全面质量管理活动。1996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质量振兴纲要》,制定出国家质量提高与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在2000年9月的时候,为了更进一步加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我国颁发并且实行了新的《产品质量法》,加大了产品质量监管的力度,加大了对制假售假这些不法分子惩戒的力度,进一步增加了质量严格监管的措施。还有,我们通过建立并且严格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溯源、召回制度等,加大国家监督抽查力度,建立健全产品认证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加大立法、执法力度,推行产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等,目的就是加大对产品质量,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让广大的中国消费者乃至世界消费者享用到质优安全的中国产品。

41、明确约定一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并可以预留一部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42、二是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既包括人身也包括财产损失,其中人身损害包括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等人身相关权利造成的损害。另外,“他人损害”还与精神损害密切相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他人损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以及如何适用、如何判定精神损害,也是“他人损害”作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应当要附加考虑的相关问题。

4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44、                          

45、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4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7、检验工作精细琐碎,经常会碰到不同的新问题。耿直话少、工作认真的他严格把好每件产品的质量关,依据图纸、工艺和标准对产品从尺寸到毛刺不放过任何一个检验要素进行检验,并及时将产品质量信息反馈给相关人员,给技术部门提供最精准的基础数据。他还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到各个机台去巡检和帮助指导操作工提升产品质量,有效杜绝了产品批量报废的事情发生。

48、确定产品质量责任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追究产品质量责任的职能部门或有关机关,必须指出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的事实,并按符合法定证据的形式,对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予以证明。否则,无论行为人事实上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规,行政机关都不能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49、第一千二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0、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51、上述条款只要签订,都是有效条款。如果发生供应商直接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为无法约束客户,但是供应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会比较有利,可以防止无法举证赔偿不足的风险。

52、《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54、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5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6、(专家答疑)备注信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即加了备注之后,仅凭收据不能证明收款,还需要又电子汇票才能代表实际收款,且在盖章流程中,需尽量保证两个章都盖上,其中公司章必须盖。

57、生产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有力地保护受害者(消费者),有力地发挥生产者在产品生产和风险控制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有力地促进生产者的质量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58、对于公司产品质量而言,工装质量是源头,作为工装技术人员,必须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工艺流程,杜绝不合格工装流转和重复性问题发生,在工装工艺上做到专注、专业、精细、精致,切实做到工装质量我要做好、我能做好、我会做好,争当精益求精的“工匠”,争做质量卫士,做到我的工装质量我负责。

59、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同理,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不同的。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等4个要件;而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等3个要件。

60、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1、审判长 包剑平审判员 刘京川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炜

62、确定产品质量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采用假冒、以次充好等方法,追求(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违法结果的发生;如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以及相关的质量标准不甚了解或对质量准则、技术规范在理解掌握上有偏差,则属于过失性过错。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只有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产品质量法规,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啤酒事件”中,生产厂家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生产厂家是依照国家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合格产品,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故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63、《产品质量法》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64、第三类情况。就是产品质量合格,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某些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不准确,导致了有关方面判断中国产品不合格。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强沟通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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